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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安娜律师 董安娜律师现为浙江舜联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宁波交通广播FM93.9公益合作律师,余姚市优秀青年律师,宁波市青年律师公益之星,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曾多次获得宁波市辩论赛“优秀辩手”“十佳辩手”称号。十逾年的刑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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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调解前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一、交通事故调解前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交通事故调解前需要准备的事情:

1、交通事故损失赔偿调解须在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主持下进行。调解的时间、地点、方式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

2、交通事故损失赔偿调解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期限内,只调解两次,调解时须制作调解记录。

3、交通事故办案人员通知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参加调解时,一般使用书面通知,口头通知的须记入调解记录。

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须事先通知交通事故办案人员,请求变更调解时间;无正当理由不到或者调解中途退离的,计为调解一次。

4、调解参加人:

(1)交通事故当事人;

(2)交通事故伤亡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

(3)交通事故车辆所有权人;

(4)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6)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的必要参加的人员。

上述人员须得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准参加调解,,一方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5、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须向交通事故办案人员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6、调解中,当事方更换调解参加人的,连续计算调解次数和时间,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因不可抗力或者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调解的,调解时限中断。

7、调解重大、复杂交通事故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须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8、调解中,调解参加人提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未规定的赔偿项目和要求的,不予调解。

9、确定抚养人时,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提供有抚养关系的证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应当要求其公证。


二、交通事故调解应遵循哪些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第88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前述规定,人民法院和诉讼当事人在调解的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三个基本原则:自愿原则、合法原则、事实清楚原则。

在交通事故问题的调解上,除了需要遵循以上的三个基本原则以外,更要遵守以下的赔偿程序。

1、介绍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

2、宣读交通事故认定书;

3、分析当事人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客观事实,对其进行教育;

4、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5、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划分各当事人分担的数额。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计算,当事人对实际价值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委托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财产损失评估;

6、确定赔偿方式。

对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按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

在交通肇事问题上,进行调解则要遵循两个原则:

1、全面赔偿的原则,不能因双方或一方急于求成就丧失调解的基本原则;

2、公平、合理原则,既要保护被害人的利益,又要恰当维护被告人的权益,不能以赔代罚,多赔少罚,也不能因为被告人客观上不能多赔就加重对被告人的刑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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