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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安娜律师 董安娜律师现为浙江舜联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宁波交通广播FM93.9公益合作律师,余姚市优秀青年律师,宁波市青年律师公益之星,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曾多次获得宁波市辩论赛“优秀辩手”“十佳辩手”称号。十逾年的刑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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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董安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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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承揽合同纠纷审理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怎样的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承揽人应向定做人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工作成果,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承揽合同纠纷中,最常见的纠纷是因质量问题产生纠纷,因此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最重要的争论焦点往往是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而在审判实务中,办案人员在处理加工承揽合同法律关系时,经常会受到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思维的影响,对加工承揽合同的“标的”产生错误的理解,以至于在分配举证责任时出现错误。加工承揽合同的标的并非是特定物,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要求制作的特定物”这一系列的劳动成果。

因此,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又涉及两个层面的问题,即第一层面,承揽合同的标的出现质量问题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第二层面,若已确认承揽合同标的确已出现质量问题,证明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之举证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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