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余姚律师网 >法律知识 >合同纠纷

律师介绍

董安娜律师 董安娜律师现为浙江舜联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宁波交通广播FM93.9公益合作律师,余姚市优秀青年律师,宁波市青年律师公益之星,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曾多次获得宁波市辩论赛“优秀辩手”“十佳辩手”称号。十逾年的刑事...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董安娜律师

手机号码:15257426075

邮箱地址:463420431@qq.com

执业证号:13302201111615475

执业律所:浙江舜联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余姚市南雷南路398号中模国际大厦19楼

合同纠纷

保理合同纠纷中行使保理债务人抗辩权的条件有哪些

债务人的抗辩权也分为很多种,而保理合同纠纷中的债权人同样拥有抗辩权,保理合同纠纷作为合同纠纷的一种特殊类型,其债权人的抗辩权也有具体种类。那么保理合同纠纷中行使保理债务人抗辩权的条件有哪些?

一、什么是保理?

保理全称保付代理,又称托收保付,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提供保理服务的金融机构),由保理商向其提供资金融通、买方资信评估、销售账户管理、信用风险担保、账款催收等一系列服务的综合金融服务方式。它是商业贸易中以托收、赊账方式结算货款时,卖方为了强化应收账款管理、增强流动性而采用的一种委托第三者(保理商)管理应收账款的做法。

二、保理合同纠纷中行使保理债务人抗辩权的条件有哪些?

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双方互负义务)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有四个:

1、双方之债务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须相对人有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行为。

4、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以合同具备能履行的客观条件为准。

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拒绝其履行请求的权利。

其成立要件是:

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两个债务之间有先后履行顺序;至于该顺序是当事人约定的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在所不问;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既包括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未予履行的状态,又包含先履行一方于履行期限届满时尚未履行的状态。

在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问题上,在先履行一方未构成违约时,先履行一方未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的,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需要明示,先履行一方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的,后履行方拒绝履行需要明示。在先履行一方已构成违约并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需要明示。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并行使,产生后履行一方可一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后履行一方在先履行方未履行前可以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以此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顺序利益。

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义务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或提供担保之前,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其成立条件是:

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给付的危险。

3、后给付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如果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不得行使不安抗辩权。

中止履行是指双方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合同尚未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时,因法定事由暂时停止履行自己承担的合同义务。《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中止履行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在保理合同纠纷中,债务人同样有对对方的观点或证据提出抗辩的权利,但是债务人在行使抗辩权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联系方式:15257426075

余姚市南雷南路398号中模国际大厦19楼

Copyright © 2021www.dongannalawye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